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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