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安县**村民委员会与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村民委员会与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安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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