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吉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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