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退回上诉人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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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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