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与夏**、陈**、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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