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635中盛物业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