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珲春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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