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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岭**高科种业诉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科种业诉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科种业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岭县长岭镇高科种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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