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某某长立化肥经销处诉被告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岭县某某长立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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