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长岭镇某某海鲜红力巨卖场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红力巨卖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岭县长岭镇某某海鲜红力巨卖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岭县长岭镇某某海鲜红力巨卖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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