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孙**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1元,退还给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