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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孙**之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孙**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1元,退还给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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