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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松原市**有限责任与被申请人黄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松原市通**责任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黄XX、原审被告吴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494号(实际案号为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松原市通**责任公司对该调解书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松原市通**责任公司申请理由,2009年6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回迁楼竣工后,被申请人不接收回迁房屋,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94号(实际案号为620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80万元,利息约定每月2.4万元,换算为月利3分,利息过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因此调解内容违法,要求撤销调解书,再审本案。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494号(实际案号为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7日送达给申请人,于2013年3月28日送达给黄XX。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对该案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本院认为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十四条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松原市通**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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