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262.5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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