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常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262.5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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