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0.00元,减半收取5,7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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