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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0.00元,减半收取5,7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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