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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银行存款76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在中国农**限公司存款465,0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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