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银行存款76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在中国农**限公司存款465,0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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