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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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