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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孙**、第三人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孙**、第三人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发现,买卖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案原告丁**为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其住所地为铁力农垦社区,属绥**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移送本案至绥**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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