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马**与被告孙**、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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