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力市正阳阳光广告喷绘部诉被告铁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力市正阳阳光广告喷绘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于**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王**、王**、鲁**与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孙**、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董**与管红艳、黎**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