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铁力市**喷绘部与铁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力市正阳阳光广告喷绘部诉被告铁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力市正阳阳光广告喷绘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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