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王**、王**、鲁**与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王**、王**、鲁*春诉被告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被告邓**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被告邓**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邓**与原告等人协商去俄罗斯打松塔,每打一个松塔0.5元,去俄罗斯的费用和办理护照的费用全部由邓**负责支付。四原告办理护照每人支出300多元,此费用邓**至今未付。2015年3月14日,邓**带领原告等人前往俄罗斯,到达后因大雪无法上山作业打松塔,邓**承诺在停工期间给原告等人每人每天补偿100元,停工30天,每人应为3000元,但四原告至今未收到此款。收蕨菜工资每人均为6150元。为了维护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特诉到法院要求邓**给付所欠工资:鲁**、王**、王**、鲁*春2015年3月14至4月14日补助费分别为3000元,合计12000元;鲁**、鲁*春5月2日至6月4日工资合计为13100元(审理中变更为12300元);鲁**、王**、王**、鲁*春护照费用合计为1000元;鲁**前往俄罗斯时垫付的至绥芬河市的路费200元(审理中放弃)。上述费用共计为25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播放嘉荫县青山乡大砬子村村民王**手机内微信语音,拟证明被告亲口向其承认鲁振国的工资未给结算。

证据二、王**调查笔录,拟证明其在俄罗斯为务工人员做饭,邓**承诺承担办理护照、路费、食宿等一切费用,每个人办理护照支出300元,下雪停工一个月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护照钱和补助邓**至今未支付。

证据三、宋**调查笔录,拟证明邓**承诺一切费用由她出,包括办理护照、来回路费、食宿费、在俄罗斯期间吃住等。停工30天邓**承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但补助费和护照费至今未给。

被告辩称

被告邓**辩称,一、鲁**、鲁*春2015年5月15日之前的工资已结清。二、王**等四人3月14日至4月14日的误工费根本不存在。鲁**等人要跟我去俄罗斯干活,到俄罗斯后就开始下大雪,打不了松塔,估计一个月也无法采塔,我让鲁**、王**他们先回去,他们自愿留下来自己找活干。三、工人出国劳务都是自己花钱办护照,只有签证费、办健康证费由我出。他们自己出国没有让雇主承担护照钱的道理。我们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护照钱由我出,因此我不承担。我曾让鲁**给我招20名工人,我花钱帮这20名工人办完护照后,其中15人拿到签证由鲁**联系了其他雇主,另外没有出国的五人护照在我手里,我要求鲁**赔偿我支付的这20人的出国护照、签证费15000元。

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5年5月15日鲁**、鲁**的结算单据一份,前半部分是鲁**亲笔所写,”全部工资费用结清,5月2日工资没结”这一句是被告所写,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在5月15日全部工资和欠款结清。

证据二、王**、王**、宋**工资清单一份,上面数字是由被告儿子所写,由王**签字,时间是5月15日,拟证明打松塔每袋补差30元(120元+30元),王**、王**借钱等账结清。

证据三、照片一张(与手机内拍照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2015年3月19日鲁明春、王**、郭*等人在俄罗斯为合作的绥芬河**责任公司装车,同时拟证明过境后由于下雪不能上山,被告给原告联系了临时装车工作。

证据四、护照签证名单一份、护照复印件五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按被告与鲁**的口头约定由鲁**联系雇用20名工人,签证后这20名工人没有为被告服务,其中五人没有过境。每个人签证费用为750元,共计15000元,应由原告鲁**返还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被告邓**雇佣原告鲁**、王**、王**、鲁**等人到俄罗斯从事打松塔工作,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个松塔0.5元,务工人员办理护照、往返途中、在俄务工期间包括交通、食宿等所有费用均由邓**承担。2015年3月14日,原告等人由邓**带领前往俄罗斯,到达目的地后,由于连续下雪无法作业打松塔,邓**承诺在停工期间每名工人每天补助100元。2015年4月14日,开始上山打松塔,一直作业到5月1日。5月2日、3日,做准备工作两个半天,每人每天劳务费为150元。5月4日至6月4日,原告等人在邓**的带领下收蕨菜,月工资为6000元。5月15日,邓**与各劳务人员结算打松塔劳务费,扣除个人借款后将剩余钱款汇入各自提供的银行账户。6月5日回国后,邓**将王**、王**等人的收蕨菜劳务费汇入各自银行账户,鲁**、鲁**与王**等人劳务费相同,邓**以鲁**五年前欠其锯末款4560元和扣除20名劳务人员护照签证费用15000元为由,未支付鲁**、鲁**收蕨菜劳务费各6150元。四原告办理护照时各自垫付费用约300元,邓**未支付此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鲁**等人、被告邓**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相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邓**与原告鲁**、王**、王**、鲁**等人通过口头约定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原告等人付出了劳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停工补助和办理护照的费用,不仅有四原告的共同主张,还有同期在俄罗斯务工的王**、宋**的证言证实,被告邓**否认承诺因下雪停工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和承担劳务人员办理护照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邓**自认尚欠鲁**、鲁**半个月收蕨菜工资即每人3000元,原因是鲁**五年前欠其锯末款4560元未还,另外由鲁**为其联系了20名工人,邓**支出了护照签证15000元,这20名工人却未为邓**出劳务,要求鲁**赔偿其支付的护照签证费。本院认为,邓**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为鲁**、鲁**支付了半个月收蕨菜工资3000元,同时也未能证明其关于20名工人的签证费用应由鲁**承担,上述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鲁**等人要求被告邓**给付鲁**、王**、王**、鲁**停工补助各3000元,给付鲁**、鲁**收蕨菜工资合计12300元,给付鲁**、王**、王**、鲁**垫付的护照费用合计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确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鲁**、王**、王**、鲁**停工补助各3000元、垫付护照费用各250元,给付鲁**、鲁**收蕨菜工资各6150元,合计2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民法院。

本文书自规定履行之日起,申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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