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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诉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被告马**从原告许**处购买草包,拖欠草包款共计12.74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被告马**于2014年11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双方约定,马**于2015年5月1日还2.74万元,12月末还10万元整,同时如违背约定发生纠纷,许**可向昂昂**法院提起诉讼,现在给付欠款的时间已过,但是被告马**未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给付拖欠的草包款12.74万元,同时由被告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马**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2014年11月15日,欠款人为马**的12.74万元《欠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拖欠草包款的事实。

因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行放弃对该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马**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末,被告马**先后在原告许**赊购五车草包(羊草),每车1000包,每包70斤,共计价值12.74万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12年10月10日给付货款,但被告马**并未按照该约定给付货款,后经原告许**多次催要,被告马**承诺在2015年5月1日给付2.74万元货款,余下10万元货款于2015年12月末给付,并向原告许**出具了书面的《欠据》一份,同时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可向昂昂**法院提起诉讼。此款逾期后,被告马**亦未能给付该货款,故原告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马**给付拖欠的草包款12.74万元,同时由被告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本案当中,原告许**已经将草包交付给被告马**,被告马**也多次承诺支付此价款,但被告马**并未能按照约定予以支付货款,被告马**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其未支付货款的情况无任何法定理由予以阻却,故本院对原告许**要求被告马**立即支付草包款12.74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许**支付草包款12.74万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00元,减半收取1424.00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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