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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与审判员徐**、人民陪审员郭**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被告自2013年8月23日借款10万元(有欠条为证),至2015年1月31日,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本金,只归还利息2.5万元(按照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收据在被告手里。2015年春节前被告携家人失踪,手机关机,至今联系不上,有诈骗嫌疑。原告认为,被告当初借款时承诺三个月归还欠款,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归还欠款,这期间被告并未联系原告,说明归还欠款时间,欠条上被告注明借款用于幼儿园,现在幼儿园正常营业中,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公民权益,执行幼儿园营业款归还被告欠款,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万元;2.本案起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

1.2013年8月23日,借款人为徐**的10万元《借据》原件一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因被告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本院对该份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2.原告徐**与被告徐**的妹妹徐**的电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徐**欠款事实的存在。

因被告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本院对该份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被告徐**向原告徐**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口头约定月息3分,借款发生后,被告共计偿还了2.5万元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再偿还任何款项。现被告徐**已无法取得有效联系,下落不明。故原告徐**依法诉至本院,要求:一、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当中,原告徐**与被告徐**之间的借贷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原告徐**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徐**诉请的借款本金10万元的问题,因双方有书面的《借据》为证,且在庭审时原告徐**向法庭出示了其与被告徐**的妹妹徐**的电话录音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徐**诉请的借款本金10万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借款本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徐**负担;公告费690.00元,由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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