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张**、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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