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0元,减半收取207.00元,原告赵**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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