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索树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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