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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伦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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