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伦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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