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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孙喜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2014年12月10日,被告向村民李**借款10000元,月利率15‰,原告的担保人。借期届满被告未还,原告替被告偿还债务及利息共计10730元。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10730元。

被告孙**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于判决生效即日偿还原告孙**人民币10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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