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春**限公司与金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春雷浩**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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