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春雷浩**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中国南**镇车辆厂与被上诉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苏州苏**限公司与青岛无**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尚爱机械**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北新**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南**镇车辆厂与被上诉人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金龙联合**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务有限公司、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陆**、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麦**有限公司与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