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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荣诉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荣诉称:2000年3月3日,我与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7000元价格购买杨**所有的位于龙井市吉胜街房屋一套。2000年3月10日,我向杨**支付房款7000元,杨**将诉争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我,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与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杨**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杨**承担。

被告辩称

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3日,高**与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7000元价格购买杨**所有的位于龙井市吉胜街房屋一套。2000年3月10日,高**向杨**支付房款7000元,杨**将诉争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高**,并由高**一直占有、使用诉争房屋。杨**至今未协助高**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现诉争房屋仍登记在杨**名下,没有其它共有人。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高**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收据、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龙井市土城堡社区的证明,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

杨**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与杨**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背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高**已向杨**支付房款7000元履行合同义务,杨**向高**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但杨**没有履行协助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高**提出杨**应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因杨**没有履行协助高**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故本院支持高**的诉讼请求。高**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高**与杨**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高**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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