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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80人诉朴龙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等81人诉被告石**、朴美子、朴泰国、朴仁国,第三人龙井市东**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等81人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等81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等81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50元由原告李**等81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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