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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兴武,战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站兴武诉被告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站兴武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站兴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站兴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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