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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李**与申*、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金**、李**与原审被告申*、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延边朝**民法院提起抗诉,延边朝**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年延州中民抗字第2号民事裁定,指令龙井市人民法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池**系美国公民,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2013)龙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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