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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