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孟**与被告讷河市**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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