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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崔**,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1999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家的水田转包给被告,期限为29年(1999年3月17日至2027年12月30日),承包费25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履行了此协议。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调整地价每亩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土地是转让,不是转包,合同中约定无论政策如何变化,土地使用权都归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家的水田转让给被告,期限为29年(1999年3月17日至2027年12月30日),在转让期间无论国家政策有何改变,其使用权都归王**使用。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村委会登记备案,原、被告均履行了此协议。现原告主张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故要求调整地价每亩600元。

上述事实,有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经村委会确认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原告户口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土地转让后原告无权要求调整和变更。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合同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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