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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被告田**、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田**、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与被告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诉称:田**、邹**系夫妻关系。被告田**于2014年12月22日为去俄罗斯种大棚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出有借据,口头约定期限一年。现原告要求被告田**、邹**夫妻共同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被告田**2014年12月22日出具的借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被告辩称

被告田青山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存在,被告为去俄罗斯种菜以月率1.5分向原告借款1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口头说的是越快越好、一年还款。由于去俄罗斯打工赔钱而没有偿还原告的借款。

被告邹**未出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田**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被告邹**未应诉予以反驳,被告田青山无异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邹**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2日,被告为去俄罗斯种菜在原告吕*清处借款100,000.00元,出有借据载明月利率1.5分,口头约定期限一年。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所欠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田**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田**、邹**系夫妻关系,田**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田**、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吕**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以前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到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分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00元,减半收取1330.00元,由被告田**、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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