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郎**、于**、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6年2月4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8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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