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诉郎贵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郎**、于**、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6年2月4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8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