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罗**、丁**与被告盱眙县**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通知原告罗**、丁**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罗**、丁**一直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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