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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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