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