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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昆山力**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司)因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

2015年12月17日,原审法院向力**司发出《催缴上诉费通知》,通知其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7006元,力**司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昆山力**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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