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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汇**限公司与江苏汇坚国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汇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锡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6年1月15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汇**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77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汇**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汇坚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汇坚国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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