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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限公司、朱**与苏州华**限公司、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苏州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吴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终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华**司申请再审称:1、根据苏州中院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黄**为华**司与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案中所涉的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所涉担保应属无效。2、原审送达程序错误,原审法院未采取直接送达,而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朱**答辩称,1、即使黄**系华**司实际控制人,华**司在本案中提供了担保,担保仍然有效的。2、原审法院公告送*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二审时申请人参加了庭审,只是认为担保的章是伪造的而没有对送*提出异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脂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法律规定系管理性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他人提供担保,未提交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申请人华**司主张本案所涉的担保无效法律依据不足,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经核实一审法院向华**司负责人特快专递送达相关诉讼材料,邮局改退批条载明”拒收”,因此一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华**司二审提起上诉并充分发表了意见,申请人华**司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法律依据不足。

综上,申请人华**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苏州华**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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