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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克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克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49元,减半收取65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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