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克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49元,减半收取65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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