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侠诉被告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侠以与被告吉**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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