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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与被告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诉被告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特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缴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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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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