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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平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平诉称:2015年11月9日,被告宋**以做生意为由在我处借款500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出具了欠据。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宋**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宋**未出庭应诉,但庭前对其谈话笔录显示,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齐*借款本金50000.00元。

履行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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