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拜*融兴村镇**任公司诉被告陈**、刘**、王**、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拜泉融兴村镇**任公司诉被告陈**、刘**、王**、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拜泉融兴村镇**任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表现,其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法定期间提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拜*融兴村镇**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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