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与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以被告杜**已经给付欠款21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及保全费230.00元由被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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