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于汇春、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91.00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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