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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黑龙江省**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黑龙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原告以420,684.00元和409,728.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出售位于富裕县信德华府小区1号楼124.125号的商服楼,原告以银行汇款形式将购楼款全额交付给被告,房屋未交付原告,在未办理产权落户前,被富**民法院做为执行标的物依法查封,查封原因被告拖欠他人债务,现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致使原告购买商服楼用于经营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并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故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房款及利息,房屋维修基金,但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方式及准确住所地,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和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原告谢**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84.00元,退还原告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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